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
(一)平等主体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
根据群体性事件矛盾双方的身份,可以将其分为:公民与公民间的矛盾,公民与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如国内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军民矛盾等)。从此次调研可得的数据看,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
(二)不同主体间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
首先,因公民间矛盾或者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表现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但在因公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事件最终表现形式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的,占54.4%;在全过程中发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的占24.6%,其中有三起造成了5人死亡。可见公民间矛盾同样较易引发社会暴力事件。
其次,在387起因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284起最终发展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此类事件的73.4%,成为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再次,因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易引发暴力事件。32起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有25起产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比例高达78.1%。
最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9起引发了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31.1%;有139起引发了围堵占道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事件,占36.3%;有125起引发了暴力冲突,占32.6%。这表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更明显,应引起特别关注。
(一)总体情况
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导致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众多,居前列的有:劳资纠纷267起,占30.65%;执法不当174起,占19.98%;拆迁征地97起,占11.14%。而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3%。
(二)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在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中,由交通肇事引发群众公愤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高,占43.9%。其中肇事者尤其是豪车车主肇事和交通逃逸导致市民公愤是引发公民间矛盾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如2011年四川乐山“7·25”围观群众砸坏豪车事件;其次是出租车司机、大巴司机与无合法运营资格的黑车司机发生的经营冲突,以及商户与房东的经营冲突,通过围堵、堵路、罢工、罢运等方式维权。
(三)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从可得的数据看,劳资纠纷是当前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最集中和最尖锐的方面,共267起,占69%。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导致的下岗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严重和工资水平过低的问题,以及企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问题。其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消费纠纷,共33起,占8.5%,其中26起是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列第三的是资源分配纠纷,共21起,占5.4%,主要有村民与附近景点的纠纷,村民与外来开矿企业的纠纷以及村民与道路开发商的纠纷。
(四)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在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乡村间纠纷①引发的事件较多,占46.9%;其次是因企业经营中的利益纠葛引发的事件,占43.8%。
(五)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在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执法不当和拆迁征地是主要原因。其中,因执法不当引发的事件有174起,占45.4%;因拆迁征地引发的事件有83起,占21.7%;因信访维权引发的事件有52起,占13.6%。在执法不当中,警察执法不当①处于第一位,其次是城管执法不当,多部门执法不当②和交通执法不当并列位居第三。可见,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也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一)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远未形成
虽然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治思维和法治环境还远没有形成,法治权威尚未真正树立。特别是,一些事件发生后,个别部门不依法办事的做法更进一步破坏了政府公信力,也使多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成效受损。人们对法治的敬畏远不及对权力的敬畏,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闹得越大越有助于解决问题”、法不责众等的思维,不仅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大有市场,甚至连不少公职人员也习以为常。可以说,在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仍然会有大量纠纷因模仿效应而走向群体性事件。
(二)现行法律对群体性事件侧重应对而忽视预防
应对群体性事件涉及事前预防、现场处置和司法救济等诸多问题。多年来,中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以及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规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了党委、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协调配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但从法律法规规定及工作机制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仍以事后应对为主,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普遍是以公安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主导机构。不可否认,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不能缺少公安机关的参与,尤其在现场处置阶段,因矛盾激化难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不可或缺。但是,群体性事件大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需要从根源上寻求内部矛盾的解决。
(三)行政执法失范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可获取的数据,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未依法用权,存在权力滥用、不规范执法等问题,使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产生纠纷,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管理存在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视甚至放任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而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事实证明,“懒政”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众多原因中居首位的劳资纠纷,往往源于政府平时怠于行使监管义务或者不作为,导致劳动者不得不采取极端举措。
(四)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效果不理想
从调研获取的数据看,有相当部分的群体性事件起因于相关的政府决策,如因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都或多或少与公众参与效果不理想有关系。如发生在一些地方的px事件,当地政府往往都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良好初衷,且已经履行了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甚至当地都有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但由于没有处理好政府管理与尊重公众意愿的关系,缺乏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对公众诉求不能及时作出有效回应,引发公众不满,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
(五)纠纷化解和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
从此次调研获取的数据看,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起因于普通的纠纷,如租金上涨、交通肇事、打架及处罚争议,但由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纠纷化解渠道不够畅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最终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等渠道寻找出路。急剧的社会转型直接导致各类群体诉求的空前膨胀,社会弱势群体没有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也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群体性事件处理方面的透明度有待提升
从本次调研过程和结果看,当前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理想。首先,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绝不止于项目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数据,此外,从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获得的群体性事件线索,大部分不能从公开渠道得到确认。其次,国家当前还缺乏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和发布的机制。究其原因,不排除当前各级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回避和对其负面影响的恐慌心理。但实践证明,信息不透明往往导致谣言满天飞、党政机关公信力下降,对社会管理造成的危害更大。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p271-28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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