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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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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主编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27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皮书主编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皮书质量,推进皮书研创、出版和发布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皮书,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蓝皮书、绿皮书、黄皮书的统称。
皮书是对中国与世界发展状况和热点问题进行年度监测,以专家和学术的视角,针对某一区域或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态势展开分析和预测,具备权威性、前沿性、原创性、实证性、前瞻性、时效性等特点的连续性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皮书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也是世界了解中国、中国认识世界的一个重要窗口。
第二章 皮书主编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皮书主编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要善于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和研究问题,并以此指导皮书的研创工作。
第五条 皮书主编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是皮书所涉学科门类和研究领域里有领导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能够带领和指导皮书课题组开展皮书的研创工作。
第六条 皮书主编应有切实承担起统领皮书研创工作的时间、精力之保证。
第七条 皮书主编可由多人共同担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多人共同担任皮书主编时,应明确责任分工。
第三章 皮书主编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皮书主编有权代表皮书课题组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拥有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皮书主编有确定年度研创主题、自行组建研创队伍的权利。
第十条 皮书主编有权代表皮书课题组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皮书研究成果,对皮书发布会的新闻稿件有最终审定权。
第十一条 为了扩大皮书的国际影响,实现“走出去”战略,在海外出版合作、推广发行等方面,皮书主编有要求出版社给予支持和配合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征得出版社同意的前提下,皮书主编可以合理利用皮书品牌进行研究经费筹集、研究课题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皮书主编是皮书研创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度负责皮书的研创、出版等工作。
第十四条 皮书主编应负责统稿、审核工作,切实保证皮书所收录研究报告原创首发、皮书引用数据真实无误、对策建议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皮书主编应对皮书的总报告负全责,对皮书中的所有研究报告进行把关,还须针对皮书所涉及的当今社会中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召集皮书研创队伍进行认真研讨,对可能引起舆论炒作、易带来负面影响的研究成果加以重点关注,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皮书主编应支持并参与或安排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皮书发布事宜,选择扩大皮书影响的最佳时机和方式,由主编单位和出版社共同主办皮书发布会,促进皮书价值最大化。皮书主编应保证不在皮书发布会召开之前对媒体公布皮书的主要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皮书主编应亲自或委派课题组主要成员或主要联络人参加每年由出版社组织召开的皮书工作年会,交流皮书研创出版规范和发展创新经验,与出版社通力合作,不断提升皮书品牌价值。
第十八条 皮书主编应就皮书的出版字数、出版时间、交稿时间与出版社进行商议,达成共识后应严格遵守并予以把关。遇到特殊情况,皮书主编有权通过协商与出版社另行约定。
皮书的出版字数和出版时间应保持稳定,出版字数不得超过40万字,每年的出版时间与约定出版时间前后相差不超过15天。最迟应在出版时间之前50天交稿。迟交稿件15天以上的,皮书课题组应向出版社支付编辑出版加急费;迟交稿件20天及以上的,出版社有权拒绝出版。
第十九条 新入选的皮书品种,必须通过出版社皮书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的选题论证会的论证,皮书主编应亲自参加选题论证会并提交选题申报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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